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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为什么要交物业费?政策依据在这里...

本文字数:282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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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精明生意人的重大发现

 

早在上世纪30年代,美国发生了严重经济危机,当时很多贷款买房子的人还不起贷款,房子被银行收回。可银行这么多房子砸在手里怎么办?有人提出花钱维护保养,等经济好了,再卖出去。

 

果然,经济好了以后,银行卖了个好价钱,赚了一大笔。


从此,精明的生意人发现,物业管理行业可以成为一个产业,而且具有使房屋保值增值的功能。一个西方人买房子,要问物业费是多少,是什么物业公司管理。因为房屋作为不动产,要想使它保值增值必须有长期投入,而且,好的物业公司在经过几十年管理后,房子还像新的一样。


二、交物业费的重要作用

 

交物业费有三个重要作用,两个是可见的,表面的,一个是不可见,内在的。

 

1、物业费有使业主财产保值增值的功能

 

其实,这跟保养汽车的道理一样。一辆好车,保养的好,用几十年,跑几十万公里还像新的一样。你不保养,可能几年就报废了,而且,有可能出故障导致生命危险。


房屋的所有附属设备设施同样需要保养,如水泵、电梯。你不交钱,不保养,坏了换新的更花钱,而且,出问题同样会危及你的生命安全。再说,物业费一般在10年中,只是你房屋总价值的1%左右。你不交物业费,贬值10%你就损失9%,溢价10%你就净赚9%。大家有了恒产,一定要有恒心,算好经济帐。

 

2、物业费是你生活品质的对价

 

你入住小区时什么样,物业费应该是保持原品质的保证。物业费的内容共9项,分别是:人力成本、设备设施的保养、卫生费、绿化费、秩序维护费、办公费、物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及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比如,小区的文化生活费等。

 

3、物业管理服务的误区

 

有些业主认为小区内发生的一切事故,民事案件、刑事案件都归罪于物业公司,对物业公司产生颇多怨言,甚至拒交物业费。

 

事实上,业主自用部分的维修、更换等不属于物业公司服务范围。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等方面的问题,由社会公共事业企业或运营商负责解决,也不是物业公司的事。


物业服务是对房屋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简单讲,物业服务企业是根据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请更多的业主走出误区,给予物业企业理解、支持,共建美好社区家园。

 

的确,部分业主没有交物业费的习惯,而且,对生活品质的认识也十分模糊,甚至就低不就高。加上对家的概念就是自己家门里,门外不是自己家,没有共同体意识。在这种情况下,认为交物业费不是为自己,是为物业公司就顺理成章了。

 

从法律角度讲,交纳物业服务费是业主的义务,物业服务是基于业主对住宅楼宇的公共部分以及小区公共设施的共有权而产生的,对物业的维护是共有人共同的义务。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对公共部分的服务,理应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此部分的物业服务费用。


共有部分是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享受权利的同时自然也承担相应义务,业主之间应当相互督促,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

 

交纳物业服务费也表现为合同的履行,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形成契约关系,同时约定具体的费用收取标准和办法。

 

在此,物业管理圈提示您,请按时交纳物业费,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


三、业主交纳物业费的法律依据

 

(一)法律

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

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第八十三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物权法》


(二)法规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四十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六十四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物业管理条例》(摘自2018版)


(三)其他法规

第二十条: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其共同管理权的行使予以限制。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七条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五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十六条: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二十一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统稿:晓乐

编排:子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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